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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0日上午
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
一起高空抛物案件
一女子从32楼扔下花盆
险些砸中楼下一女童
被告人孙某某犯高空抛物罪
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
并处罚金2000元
被告人孙某某
系镜湖区东方龙城采薇苑小区的住户
其在居住的楼栋顶层(最高层32楼)平台上
拉了绳子用于晾晒衣物
2021年10月6日13时许
被告人孙某某至其居住的
顶楼平台收取衣物时
发现自己种植了蔬菜的泡沫箱子上
被人放了花盆和塑料篮子等杂物
一气之下先后将篮子
和含有泥土的花盆从顶层平台扔下
篮子掉落在单元门
二层伸出的平台上
花盆坠落至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
路过的女童险被砸中
女童家人反映至小区物业
物业工作人员报警至公安机关
2021年10月10日22时许
孙某某在东方龙城采薇苑小区
被抓获到案
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
孙某某为发泄怒气,不计后果,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,从其居住的楼栋顶层向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,犯罪事实清楚,已构成高空抛物罪。
根据其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高空抛物已入刑
每位公民都应认识到
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和相应责任
都应敬畏法律、尊重法律
从自身做起
杜绝高空抛物
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
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下能插入颅骨
空易拉罐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
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
如击中头部也能要人命
……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:
【高空抛物罪】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;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,有权向侵权人追偿。
尊敬的各位业户:
**物业管理有限公司
2022年4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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